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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交通事故评残标准】肢体伤残评介

来源:厦门刑事律师   网址:http://zyxm.viplaw.cn/   时间:2015-03-06 14:03:2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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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   肢体伤残评介(Ⅰ)――兼评《道标》相关条款

肢体损伤在法医临床学鉴定中非常多见,据统计,[1]北京、上海、常州、重庆、沈阳5城市1 000例交通事故中下肢伤占24.5%,上肢伤占12.93%,四肢损伤共占37.43%;叶青松[2]统计2000例法医门诊鉴定中有1 950例受到损伤,在其4 699处损伤中四肢损伤为1 037处(占22.07%),可见四肢损伤在人体损伤中比例很高。由于四肢损伤普遍存在于交通事故、工伤、普通伤害以及其他意外事故,现行的《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(GB18667-2002)》(以下简称“《道标》”)、《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》(以下简称“《工伤标准》”)、《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》(以下简称“《残疾人标准》”)、《人体轻伤标准(试行)》(以下简称“《轻伤标准》”)、《人体重伤鉴定标准》(以下简称“《重伤标准》”)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的《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(试行)》[3](以下简称“《江苏标准》”)、《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》(以下简称“《保险标准》”)均制定了肢体损伤的相关条款,这些鉴定标准在法院审判、公安机关处理案件、残疾认定以及保险赔付等方面发挥着重大作用,有时甚至是解决问题的关键。但在实际工作中,不难发现在这些鉴定标准自身及操作方面还存在诸多问题,甚至由于对标准的理解不同和采用计算方法不同,多次鉴定结果差异较大,引发纠纷,同时影响鉴定标准的权威性、科学性及公正性。因此客观、科学评估肢体功能障碍是非常重要的,本文针对我国肢体评残目前存在的问题,结合美国医学会制定《永久残损评定指南》的肢体功能评定规定,分析《道标》中肢体损伤相关内容。

一、肢体评残现阶段存在的问题

(一)鉴定标准存在缺陷

   鉴定标准是鉴定的基础,如果鉴定标准自身出现问题,鉴定结果就很难保证准确和公正。在现行标准中过多使用“功能部分障碍”“严重障碍”、  “关节功能活动完全丧失”、“关节活动丧失50%”等模糊性词语,鉴定标准也没有给出操作细则,导致实际鉴定中操作困难,如《重伤标准》和《工伤标准》。其次,鉴定标准之间不统一,而且与目前国内外临床应用的功能评定标准之间也不统一。如《江苏标准》和《道标》在手功能的规定上明显存在不同(见表1)。从表1中可知,《江苏标准》中5指在手功能的比例分别为拇指50%、示指20%、中、环、小指各占10%,手掌是不算入手功能的100%之内,而是单独换算。《道标》中5指占手功能的90%,手掌占手功能的10%,五指在手功能的比例也与《江苏标准》出入很大,拇指占36%,示指、中指各占18%,环、小指各占9%。两者在手功能的规定上明显不同,这给实际鉴定工作带来一定的困难,仅上述两个标准之间比较而言,《道标》中关于手功能的规定比较可行,但是其各指节的比重以及划分不准确。

表1 《江苏标准》和《道标》手功能计算方法区别

  《江苏标准》 《道标》

手功能丧失的计算 手指缺失和丧失功能程度的区分:一手拇指占一手指的50%,食指占20%,中指、无名指和小指各占10%。本标准中的双手手指缺失和丧失功能比例系按前面方式的累加结果。

手掌缺失程度的区分:第一掌骨缺失占一手掌骨的40%,第2、3掌骨各占20%,第4、5掌骨各占10%。 一手拇指占一手功能的36%,其中末节指节和近节指节各占18%;食指、中指各占一手功能的18%,其中末节指节占8%,中节指节占7%,近节指节占3%;无名指和小指各占一手功能的9%,其中末节指节占4%,中节指节占3%,近节指节占2%。

一手掌占一手功能的10%,其中第一掌骨占4%,第二、第三掌骨各占2%,第四、第五掌骨各占1%。本标准中,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的程度是按前面方式累加计算的结果。

(二)临床检查及计算方法存在差异

   肢体伤残分两种情况,一种为解剖结构缺失,一种为解剖结构虽完整,功能丧失,前者直接检查即可得出结果,后者是法医临床学鉴定难点,需要客观评定功能障碍。客观评定功能障碍必须建立在规范检查及科学的计算方法基础之上,但现行标准中对肢体损伤功能障碍均没给出具体的评定方法,而且由于各地法医采用不同的计算方法,造成鉴定结果不一,直接影响到鉴定结论的公正性和科学性。尤其是关节功能障碍评定,多用的方法是用患侧关节活动丧失的总值除以健侧关节活动的总值,另外一种方法是用患侧关节每一活动方向的活动丧失百分比值,再乘以该方向活动占整个关节活动功能所占的比重,其实这两种算法并不科学,用上述方法评定关节强直于功能位和非功能位时功能丧失比例相同,但实际关节强直于功能位比强直于非功能位关节功能障碍程度较轻。而且利用关节活动度丧失代替关节功能(或肢体功能)丧失不科学,关节活动障碍最终影响的是整体肢体功能,以肢体功能丧失评定更为合理。但现行标准中大多都是以关节活动度丧失作为划分等级的依据,如《工伤标准》、《江苏标准》、《重伤标准》、《保险标准》等。

(三)鉴定人专业水平的局限性

   鉴定人缺乏系统的临床专科以及康复医学知识培训,缺乏功能障碍评定的相关专业知识。

(四)受被鉴定人主观因素的影响

   被鉴定人受获赔利益的影响,易伪装、夸大自己的病情,从而影响鉴定人的检查结果。

二、《永久残损评定指南》评介

   上述问题一定程度制约着司法鉴定的发展,因此多年来,国内法医学界一直努力寻求一种能科学、量化及客观反应肢体功能丧失的计算方法。我们研究了美国医学会(AMA)制定的《永久残损评定指南(第5版)》(Guides to the Evaluation of Permanent Impairment)[4]中关于肢体功能丧失的评定方法,相比较而言其是一个量化、科学和客观反应肢体功能丧失的评定方法。

  《永久残损评定指南》标准最早是1958年在美国医学会杂志发表,一直到1971年才出版成书,至今已经是第五版了,在美国各州及国外广泛应用。《永久残损评定指南》中的“impairment”(残损)与WHO国际残损、残疾和残障分类中的概念基本相同,是指人体结构、器官系统或功能的缺损、功能丧失或者紊乱, WHO中是指人体结构和功能明显的改变,人体结构的残损包括人体结构的异常、畸形和缺损等,两者都是反应人体器官水平的障碍。《永久残损评定指南》中残损比例(率)能反应医学方面障碍的严重程度以及日常生活能力丧失的程度,但不包括工作能力。我们认为其适合目前肢体损伤评残要求,主要有以下3点:

(一)评定量化

  《永久残损评定指南》依据骨关节损伤、外周神经以及肌肉、韧带等损伤对肢体功能丧失影响的程度,得出具体的肢体功能(或全身功能)丧失的比例,此数据可以直接运用于现行的伤残鉴定标准。如《道标》中将一肢功能丧失10%以上定为Ⅹ级,从《永久残损评定指南》中知一上肢功能完全丧失占人整体功能的60%,肩关节功能(包括屈伸、外展、内收、内外旋)完全丧失相当于上肢功能丧失60%,肘关节功能(屈伸、旋前、旋后)完全丧失相当于上肢功能丧失70%,腕关节功能(屈伸、尺桡偏)完全丧失相当于上肢功能丧失60%,标准将关节活动处于不同状态对应的功能丧失列表。现以肘关节活动障碍功能评定标准为例(有关数据和表格详见我刊下期《肢体伤残评定Ⅱ》),右尺骨鹰嘴骨折经治疗后,肘关节活动屈80°,伸0°,旋前50°,旋后80°,查下期该文表11、12,屈80°对应的IF为10%,伸0°对应的IE为0,屈伸活动IA值为10%;旋前50°对应的IP为2%,旋后80°对应的IS为0,旋前、旋后IA值为2%,肘关节总IA值为12%,则肘关节功能障碍致上肢功能丧失为12%,可评为Ⅹ级伤残。

(二)计算方法科学,能客观反应肢体功能丧失

  《永久残损评定指南》中以肢体功能(或全身功能)丧失作为评定结果,比单纯以关节活动度丧失评定肢体伤残更加科学、客观。肢体本身就是一个整体,上肢主要功能是手的运用,上肢各关节的结构,各关节连接方式的多样化,以及整个上肢的长度都是为了使上肢终端的手得以充分发挥其功能,完成各种精细的劳动以及生活活动,肩关节、肘关节的活动扩大了手的运用范围及灵活性。下肢主要功能是负重和行走,建立在各主要关节充分稳定,且必须具备一定的活动范围和下肢、臀部肌肉的支持。由此可见,上、下肢各处损伤只要影响其主要功能的发挥都会造成肢体功能障碍,损伤最终影响的是上下肢体功能的发挥,因此以肢体功能丧失作为评定伤残的指标更加合理、科学。

   关节活动障碍评定科学、客观。从肘关节功能障碍评定表也可看出能客观反应肘关节功能障碍程度,关节处于强直位时,强直于关节功能位肢体功能丧失最小,如:肘关节功能位为屈曲80°,旋前20°,查下期该文表11、12,肘关节强直于功能位时屈伸运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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